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08日联合印发的通知,结合税务部门的对接确认,自2025年3月10日起,购买市六区住房的,契税优惠类家庭住房套数查询区域范围由市六区调整为购房所在区行政区域。调整后,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含高新区新明街道、聚贤街道、梅墟街道,东钱湖镇)、镇海区(含贵驷街道)、北仑区、奉化区各自作为一个独立的查询区域。查询时间节点以申报缴纳契税时为准。
2024年11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从2024年12月1日开始,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对于购房契税,新政策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如果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自2018年8月12日起,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申请组合贷款所需要的基本资料:(1)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或者共有人身份证(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或户籍证明(3)婚姻情况证明(4)夫妻双方或共有人收入证明(要用公积金格式的收入证明)(5)申请人、配偶最新的征信报告(6)原房东身份证、银行卡(7)原房东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8)定金及首付款的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定金5万以内可以不提供转账凭证)(9)已备案的网签合同号首付比例及利率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首付2成起,利率2.85%,公积金贷款基础金额130万2、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在第一套无按揭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即首付2成起,利率2.85%,公积金贷款基础金额130万3、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在第一套有按揭的情况下,有两种情况:(1)、首套房是商业贷款的,第二套做公积金贷款,首付2.5成起,利率3.325%,公积金贷款基础金额110万;(2)、首套房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第二套不能做公积金贷款,只能做商业贷款,因为公积金贷款同时只能存在一笔。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是根据主借人的退休年龄来推算贷款年限的,女性最长可到55周岁,男性最长可到65周岁,贷款年限最长30年,具体按公积金中心审批为准。组合贷款商业部分的贷款年限跟着公积金部分的贷款年限一致
全称为个人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贷款,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申请商业按揭贷款所需要的基本资料:(1) 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或者共有人身份证(2) 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或户籍证明(3) 婚姻情况证明(4) 夫妻双方或共有人收入证明(5) 申请人、配偶最新的征信报告(6) 原房东身份证、银行卡(7) 原房东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8) 定金及首付款的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定金5万以内可以不提供转账凭证)(9) 已备案的网签合同号首付比例及利率:1、购买当区内首套住房,名下无房贷,首付1.5成起,利率按照首套房利率执行(3.1%)2、购买当区内首套住房,名下有房贷,首付1.5成起,利率按照二套房利率执行(3.3%)3、购买当区内第二套住房,首套住房无按揭,名下无房贷,首付1.5成起,利率按照3.1%执行4、购买当区内第二套住房,首套住房有按揭,首付1.5成起,利率按照3.3%执行注:小面积房子,在银行评估价通过的情况下,首房首贷最低1.5成;商业贷款可以做到当天网签当天预审批贷款年限:商业贷款年限是根据三点来确定:1、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年;2、主借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75周岁。3、贷款年限最长到30年注:大部分银行对房龄要求已放款,不再要求一定不能超过30年,如果有特别房龄老的房子,具体看客户及房产的综合情况,最长也可以做到30年。
“满五唯一”免个税对产权人拥有住房套数的查询对象为夫妻双方,不包含未成年子女。查询范围为大市范围。享受契税优惠税率(首套,二套)对购房人拥有住房套数的查询对象为一家庭为单位,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查询范围为本市行政6区。
江北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公布!江北区细则明确,在江北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的个人,均可申请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实施时间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首次网签时间为准。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以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购房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计算标准)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购买二手住宅的: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登记信息为准)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享受购房补贴:(一)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二)购买车库(车位)的;(三)安置房首次进行销售的;(四)企业购房(含企业和个人共有产权);(五)交易性质属于产权调换、份额转让、遗产继承、房产赠与、司法处置等的;(六)享受房票购房奖励的。另外,细则明确,基础人才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以及人才房购房优惠,与购房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比如,购房人可以根据补贴金额高低,选择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或购房补贴,但享受了人才购房补贴,就不能再叠加享受购房补贴。江北区的购房补贴申请受理期限,从细则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宅在取得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购房发票90日内(以开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为准)、二手住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缴纳契税90日内,自行至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申请。凡是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已取得购房发票的自细则实施之日起办理时限顺延90日)内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一律不再办理。同时,细则明确,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无论何种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进行合同撤销、变更的,均不得享受购房补贴。江北区住建部门对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以限制交易方式进行网签锁定,直至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止。已领取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原则上不予退房。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应提前足额一次性退还购房补贴资金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备案合同撤销。退返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应将退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提供缴存凭证。细则强调,对在执行和实施购房补贴政策的具体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罚,追缴财政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将追缴其违法所得,不再给予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新闻延伸江北区购房补贴申请材料购房补贴以个人为申请主体。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共同持有的,只能约定一方领取购房补贴。申请材料如下:(一)新建商品住宅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1.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与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发票及复印件;4.购房人本人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5.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个人、房屋信息页及签字盖章页)。(二)二手住宅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1.二手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购房人本人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5.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个人、房屋信息页及签字盖章页);6.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新建商品住宅取得与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购房发票、二手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并缴纳契税后,凭上述有关材料,到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进行补贴申报。补贴金额由江北区财政局每季度拨付至江北区住建局,区住建局拨付至各属地街道(镇)。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统一拨付给购房者。北区购房补贴申请办理地址∨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南5楼20号住建窗口申请新建商品房补贴咨询电话∨0574-87663679申请二手住房购房补贴咨询电话∨0574-87622723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余姚市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个人可申请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首次签约时间为准。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预售、现售)购买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不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附属用房价款),最高不超过4万元。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完成所购房屋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后向余姚市房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城区南雷路222号住房保障中心便民服务厅一楼)提交相关材料。(政策咨询电话:0574-62711052)注意事项1.购房补贴实施时间(2024年6月30日)届满后,已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申报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应在完成所购房屋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之日起半年内申报。未在规定截止时限内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一律不再办理。2.除新建商品住宅之外,其他类型的商品房包括但不限于调产安置购房、产权调换购房、商业、办公、车位、车库、储藏室等不在补贴范围内;非个人购房不在补贴范围内。3.房屋由多人共同购买的,补贴申请人由共有人之间共同协商,以共有人中一人作为申请对象,不得多人重复申请。4.本次购房补贴可与已实行的其他补贴如人才购房补贴和大学生购房补贴等叠加享受。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个人进行购房补贴,具体通知如下: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二、补贴对象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高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调产安置购房和产权调换购房除外)、二手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需要提供新购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契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不列入补贴对象。三、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四、风险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变更合同不再另外享受购房补贴,若撤销购房合同,需将补贴资金一并返还。若有违规套取购房补贴行为,一经发现,个人退还补贴资金,涉事房地产企业暂停网签。五、其他事宜购房补贴业务办理地点:宁波市广贤路997号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南楼建设D04、D05窗口,政策咨询电话0574-89289121。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申请、发放补贴的方式、时间以实施办法为准。
继奉化、北仑、鄞州、镇海之后,海曙今天发布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细则明确,海曙区购房补贴实施时间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首次签订时间为准。在海曙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的个人,可申请的购房补贴标准如下:(一)新建商品住宅。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预售、现售)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不含税部分)1%的货币补贴(以房地产企业交付结算出具的购房发票为准),最高不超过6万元。(二)二手住宅。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宅购房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登记信息为准)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享受购房补贴:(一)商业、办公用房;(二)车库、车位;(三)征拆安置;(四)企业购房(含企业和个人共有产权);(五)通过产权调换、份额转让、遗产继承、夫妻析产及更名、房产赠与、司法处置等方式获得的房产。 另外需要注意——购房人在2023年10月1日前已完成网签的,2023年10月1日后通过撤销、变更合同再重新网签(同一家庭成员,指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同一房源的,也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自2023年12月6日(本周三)起,海曙区正式受理购房补贴申请。 注意——新建商品住宅需取得购房结算发票、二手房需完成不动产登记并缴纳契税后,才能去申请。 还要特别注意——新建商品住宅在开具购房结算发票一年之内、二手住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缴纳契税六个月内,自行至住建窗口办理申请;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一律不再办理。 海曙区购房补贴申请办理地址∨海曙区政务服务中心购房补贴专窗 新建商品住宅咨询电话∨0574-87103695 二手住宅咨询电话∨0574-87236383 申请购房补贴所需材料购房补贴以个人为申请主体。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共同持有的,只能约定一方领取购房补贴。申请材料如下:(一)新建商品住宅 1.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购房人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5.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 (二)二手住宅 1.二手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购房人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5.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6.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申报兑付流程 (一)受理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新建商品住宅取得购房结算发票、二手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并缴纳契税后,凭上述有关材料进行补贴申报。 (二)审核 住建部门牵头对申请补贴房屋情况(网签合同时间、购房人、房屋性质、交易性质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由住建部门计算补贴额度、发放兑付,并负责保管购房补贴资料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三)兑付 审核后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由住建部门按月统一拨付给购房者(当月申请,次月20日前发放到位)。
北仑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一、执行时间及对象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北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的个人可申请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首次签约时间为准,最迟于2024年6月30日完成合同网签备案(新建商品住宅)或不动产权登记并缴纳契税(二手住宅)。二、补贴标准(一)新建商品住宅。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预售、现售)购买人一次性给予网签备案合同总价的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二)二手住宅。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宅购买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三、购房补贴申报材料(一)新建商品住宅申报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1.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2.购房网签备案合同编号;3.购房人本人银行账号及开户信息;4.存在产权共有情形的需提供指定领取人承诺书。(二)二手住宅申报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1.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2.税收完税证明原件;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购房人本人银行账号及开户信息;5.存在产权共有情形的需提供指定领取人承诺书。四、申报发放程序(一)受理。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新建商品住宅完成合同网签备案、二手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并缴纳契税后,通过浙里办应用扫描“北仑购房补贴入口二维码”按要求进行线上申请,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应资料。北仑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房管窗口(窗号:31、34、35、37)设有购房补贴申报引导服务,并为无法在线办理的提供线下申报服务。(二)审核。住建部门牵头对申请补贴情况(合同网签备案时间、购房人、房屋性质及有关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审核结果以短消息形式通知申报人。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由区住建局计算补贴额度,并进行登记汇总。(三)发放。经审核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区住建局计算补贴额度,每月分类(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编制《购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经资规分局复核后交由区住建局发放。区住建局牵头,与区财政局、资规分局及区税务局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对申请材料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五、补贴资金发放和清算(一)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安排,确保购房补贴及时发放。(二)区住建局负责每月分类(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编制《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六、申领时限购房补贴申请受理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起,新建商品住宅在完成合同网签备案、二手住宅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缴纳契税后,可自行通过浙里办应用扫码进行申请。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凡是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购房人,未在规定截止时间内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一律不再办理。七、风险管理和补贴退还(一)区住建局对已领取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以其他限制备案方式进行网签锁定,直至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止。(二)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购房人确需撤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应在将全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后,凭缴存凭证按规定办理备案合同撤销。八、监督管理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资规分局及区税务局等部门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合同协助购房人套取购房补贴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九、其他事项(一)除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之外,其他类型的商品房包括但不限于调产安置购房、产权调换购房、享受5%购房奖励(含房票)的被征迁人购房、商业、办公、车位、车库等不在补贴范围内;企业购房不在补贴范围内;司法处置、遗产继承、夫妻析产、赠与、共有人之间转让等非新购方式获得的房产不在补贴范围内。(二)购买人在2023年10月1日前已完成网签备案的,2023年10月1日后通过撤销、变更合同再重新签约同一住宅小区住宅的或通过变更直系亲属为购买人签约同一住宅小区住宅,该住宅所有购房人员不享受购房补贴。(三)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共同持有的,只能委托一人申报并领取购房补贴,不得重复申报。(四)享受北仑区“青年公寓”政策的购买人,自付房款(扣除政府补贴)享受购房补贴政策,补贴申请、发放方式、发放时限同普通新建商品房。(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资规分局和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镇海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一、执行时间及对象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在镇海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的个人可申请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首次签订时间为准。购房人在2023年10月1日前已完成网签的,无论何种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进行合同撤销的(包括同一家庭成员通过更名重新网签的),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之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办公、车位车库等,不在补贴范围;企业购房、通过产权调换、份额转让、遗产继承、夫妻析产及更名、房产赠与、司法处置等方式获得的房产,不在补贴范围。二、补贴标准(一)新建商品住宅。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预售、现售)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不含税部分)1%的货币补贴(以房地产企业交付结算出具的全额购房发票为准),最高不超过6万元。(二)二手住宅。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宅购房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登记信息为准)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三、购房补贴申请材料购房补贴以个人为申请主体。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共同持有的,只能约定一方领取购房补贴。申请材料如下:(一)新建商品住宅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1.购房补贴申请表;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购房人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5.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个人、房屋信息页及签字盖章页)。(二)二手住宅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1.购房补贴申请表;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购房人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5.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个人、房屋信息页及签字盖章页);6.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报兑付程序(一)受理。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取得新建商品住宅全额购房发票、完成二手住宅不动产登记并缴纳契税后,凭上述有关材料,到镇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含招宝山分中心)房管窗口进行补贴申报。(二)审核。区房管中心牵头对申请补贴房屋情况(网签合同时间、购房人、房屋性质及有关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由区房管中心计算补贴额度、发放兑付,并负责保管购房补贴资料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三)兑付。审核后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由区房管中心按月统一拨付给购房者(当月申请,次月15日前发放到位)。住建部门牵头,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资料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五、资金保障(一)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安排,先期拨付部分资金到住建部门,确保购房补贴及时兑付。 (二)区房管中心负责购房补贴发放情况统计。每月负责编制《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作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六、申领时限财政补贴申请受理期限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宅在开具全额购房发票六个月内、二手住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缴纳契税六个月内,自行至房管窗口办理申请。凡是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一律不再办理。七、风险管理(一)区房管中心对已通过购房补贴审核的新建商品住宅以限制交易方式进行网签锁定,直至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止。(二)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前,购房人如需撤销网签备案合同,须全额退返购房补贴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备案合同撤销。(三)购房人退返购房补贴时,应将退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提供缴存凭证。八、监督管理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合同协助购房人套取购房补贴的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企业网签并取消企业白名单、信用等级评价等资格。九、其他事项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关于对涉税拆迁安置房出售取得时间的认定,经咨询税务部门,暂行政策及提示如下:1、已纳入市税收征管系统且在该系统中能调出清单及数据的,该拆迁征收协议按签订时间(或以被征收房屋的购房时间)认定取得时间;无法调取数据的,该拆迁房按完税时间或产权证出证时间认定。2、拆迁协议的拆迁方为新农村建设或经济合作社类的,一般不认定为拆迁,建议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或回房屋属地办理。3、各区、乡镇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否列入税务清单,由住建部门逐批认定后回传税务部门作为依据。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在操作此类房产业务时,建议如下:1、过户前先向税务部门核查,协议是否有用,是否已由税务部门建立了数据名单。2、无数据名单的,建议待11月底后再去查询办理(据消息,11月底前,住建相关部门会向税务部门回传数据名单备案)。
鄞州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宁波市鄞州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正式出台。《办法》适用范围为鄞州区(高新区除外),适用时间为在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首次网签备案和购买二手住房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每套最高补贴6万元,最少补贴5000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每套最高补贴2万元。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需要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申请补贴。一般新房建设周期为两至三年,申请人可根据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按需申请。补贴对象《办法》的补贴发放对象为实施时间内(即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鄞州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首次网签备案合同的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方可申领补贴。这些情况不列入申请补贴的范围:1、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等不列入补贴;2、首次购买保障性住房、地方定向政策性限价房、征迁货币补偿定向拍卖房、房改房等,以及征收调产、未来社区优购兑票购房、司法处置、离婚分割、继承、赠与(含遗赠)、互换、共有人之间转让、家庭内部成员之间部分份额转让等,不列入补贴;3、房票购房补贴、基础人才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等,以及已享受人才房购房优惠的不叠加享受;4、在补贴实施之前已完成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完成契税缴纳的二手住房,在补贴实施期间内撤销合同并再次以同一家庭户(含父母、配偶、子女)购买同一房源的,不列入补贴。补贴金额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按完税金额(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总额)的1%给予补贴。其中,所购房源通过住建部门审定,装修标准超过住宅销售备案毛坯均价15%或6000元/平方米的(不含本数),统一按5000元/套标准给予补贴;其余房源按照最高不超过6万元/套给予补贴,分类如下:1、所购住房面积在110平方米(不含110平方米)内的,按完税证明计税价格的1%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套。2、所购住房面积在11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不含140平方米)内的,按完税证明计税总额的1%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套。3、所购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不含180平方米)内的,按完税证明计税总额的1%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套。4、所购住房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内的,按完税证明计税总额的1%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套。5、所购住房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贴5000元/套。二、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完税金额(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金额)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套。申请流程购房者通过浙里办APP中的“乐居鄞州”版块提交申请。鄞州区新建商品住房(除东钱湖区域外)和二手住房咨询申请可至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H17、H18窗口,咨询电话:0574-87419815;东钱湖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咨询申请可至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管理局A236办公室,咨询电话:0574-89283957。对符合要求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将于受理之日起次月底前经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区资规分局、区税务分局、东钱湖开发建设局等部门联审复核通过后发放至购房者指定账户内。扫码可进入申请补贴流程:办理要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需提交网签备案合同编号、本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其中,对征收货币补偿购房户另需提供契税信息联系单及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和本人银行卡(借记卡)等资料。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者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完税证明(其中,对征收货币补偿购房户另需提供契税信息联系单及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和本人银行卡(借记卡)等资料。若为共有产权房,需全部共有权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咨询申请窗口签署银行卡(借记卡)指定同意资料。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购房补贴具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律予以问责处理。房屋交易当事人以串通、弄虚、作假等形式骗取购房补贴的,将追缴违法所得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海曙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海曙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现明确海曙区范围购房补贴政策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实施主体:海曙区人民政府。 三、补贴对象:自2023年10月1日之日起在海曙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签约时间为准。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需要提供新购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契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不列入补贴对象。 四、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 万元。 五、风险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需将补贴资金一并返还。若有违规套取购房补贴行为,一经发现,个人退还补贴资金,涉事房地产企业暂停网签。 六、其他事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补贴申请、发放方式等以实施方案为准。江北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江北区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江北区范围内购房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补贴对象 自2023年10月1日之日起购买江北区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需要提供新购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契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不列入补贴对象。 三、补贴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风险管理 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如撤销购房合同,购房人应提前足额一次性退还补贴资金。 五、其他事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申请、发放补贴的方式、时间以实施办法为准。镇海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镇海区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镇海区范围内购房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补贴对象: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在镇海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需要提供新购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契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不列入补贴对象。 三、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四、风险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需将补贴资金一并返还。 五、其他事宜: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申请、发放补贴的方式、时间以实施细则为准。北仑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北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在北仑区购房的个人进行购房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实施主体:北仑区人民政府。 三、补贴对象: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在北仑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调产安置购房和产权调换购房除外)、二手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首次签约时间为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提供新购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契税。 四、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五、风险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的,应先全额返还补贴资金。 六、办理方式:1.线上可通过浙里办应用扫描二维码(见附件)进入申请页面进行申请;2.线下可在北仑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31、34、35、37)房管窗口办理。政策咨询电话:86784164。 七、其他事宜: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和北仑青年公寓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可叠加享受本购房补贴政策。 附件:浙里办北仑购房补贴入口二维码奉化 为更好地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9月29日,奉化区住建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购房补贴,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实施主体:奉化区人民政府 三、补贴对象:自2023年10月1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办结时间为准。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需要提供新购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契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库、车位,以及通过房票购房、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等情况除外) 四、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风险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需将补贴资金一并返还。 六、其他事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申请、发放补贴的方式、时间以实施办法为准。宁海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宁海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在宁海县购房的个人进行购房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实施主体:宁海县人民政府。 三、补贴对象: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宁海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调产安置购房和产权调换购房除外)。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 四、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风险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需将补贴资金一并返还。 六、办理方式:在宁海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9、50)房管窗口办理。政策咨询电话:0574—65131870、65599518。 七、其他事宜: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和大学生购房补贴的购房人,不再享受本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