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宁波市住建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波全面取消限购,并调整限售政策。(一)停止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二)自2023年10月1日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停止执行住房销售限制年限规定。(三)支持购房者通过“买新卖旧”方式改善居住条件,购房者现有住房无论处于“两年限售”期内或是“五年限售”期内,如果购房者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现有住房可以在限售期内挂牌出售,降低改善型群体的购房资金压力,改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