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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购房补贴政策

南天房产网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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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公布!


江北区细则明确,在江北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的个人,均可申请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实施时间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首次网签时间为准。


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以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购房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计算标准)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购买二手住宅的: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登记信息为准)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享受购房补贴:


(一)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

(二)购买车库(车位)的;

(三)安置房首次进行销售的;

(四)企业购房(含企业和个人共有产权);


(五)交易性质属于产权调换、份额转让、遗产继承、房产赠与、司法处置等的;

(六)享受房票购房奖励的。


另外,细则明确,基础人才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以及人才房购房优惠,与购房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比如,购房人可以根据补贴金额高低,选择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或购房补贴,但享受了人才购房补贴,就不能再叠加享受购房补贴。


江北区的购房补贴申请受理期限,从细则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宅在取得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购房发票90日(以开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为准)二手住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缴纳契税90日,自行至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申请。


凡是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已取得购房发票的自细则实施之日起办理时限顺延90日)内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一律不再办理。


同时,细则明确,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无论何种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进行合同撤销、变更的,均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江北区住建部门对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以限制交易方式进行网签锁定,直至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止。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原则上不予退房。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应提前足额一次性退还购房补贴资金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备案合同撤销。退返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应将退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提供缴存凭证。


细则强调,对在执行和实施购房补贴政策的具体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罚,追缴财政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将追缴其违法所得,不再给予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新闻延伸

江北区购房补贴申请材料


购房补贴以个人为申请主体。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共同持有的,只能约定一方领取购房补贴。申请材料如下:


(一)新建商品住宅

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

1.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与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发票及复印件;

4.购房人本人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5.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个人、房屋信息页及签字盖章页)。

(二)二手住宅

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二手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本人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5.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个人、房屋信息页及签字盖章页);

6.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新建商品住宅取得与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购房发票、二手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并缴纳契税后,凭上述有关材料,到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进行补贴申报。


补贴金额由江北区财政局每季度拨付至江北区住建局,区住建局拨付至各属地街道(镇)。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统一拨付给购房者。


北区购房补贴申请办理地址

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

南5楼20号住建窗口


申请新建商品房补贴

咨询电话

0574-87663679


申请二手住房购房补贴

咨询电话

0574-8762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