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涉税拆迁安置房出售取得时间的认定,经咨询税务部门,暂行政策及提示如下:
1、已纳入市税收征管系统且在该系统中能调出清单及数据的,该拆迁征收协议按签订时间(或以被征收房屋的购房时间)认定取得时间;无法调取数据的,该拆迁房按完税时间或产权证出证时间认定。
2、拆迁协议的拆迁方为新农村建设或经济合作社类的,一般不认定为拆迁,建议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或回房屋属地办理。
3、各区、乡镇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否列入税务清单,由住建部门逐批认定后回传税务部门作为依据。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在操作此类房产业务时,建议如下:
1、过户前先向税务部门核查,协议是否有用,是否已由税务部门建立了数据名单。
2、无数据名单的,建议待11月底后再去查询办理(据消息,11月底前,住建相关部门会向税务部门回传数据名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