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税率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契税实行3%~6%幅度比例税率。
浙江省契税税率为:3%
一、契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文件,施行以下契税优惠政策: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家庭住房情况核查范围
自2020年8月1日起,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包括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镇海区、北仑区(包括保税区、梅山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奉化区6个行政区划(简称市6区),契税优惠类家庭住房核查范围为以上市六区。
三、办理契税优惠所需资料
申请“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需提交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结婚证材料(均需核对原件)。家庭成员的认定包括夫妻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不再提供单身证明,由其他材料予以证实(如户口薄、离婚证、离婚协议等)。
四、特殊交易及常见情形契税征收的规定、办法
1、房屋继承时契税征收办法
(1)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2)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受赠行为,按3%税率征收契税,0.05%税率征收印花税。
2、夫妻加名、离婚析产时的契税征收办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离婚分割房产的,对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3、房产更名时的契税征收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单位、个人更名、地址变更,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收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时的契税及其他税种的征收办法
(1)直系亲属赠与住宅及非住宅的
受赠人按核定价的3%税率征收契税;0.05%税率征收印花税;赠与人按核定价的0.05%税率征收印花税;增值税、土增税和个税免交。
注:属非住宅的,兄弟姐妹间房产赠与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非直系亲属赠与住宅的:
受赠人按核定价的3%税率征收契税;
按核定价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的20%税率征收个税;
0.05%税率征收印花税;
两年内赠与的,赠与人需缴增值税及附加5.6%,超过2年的免增;
值税赠与人按核定价的0.05%税率征收印花税。
非直系亲属赠与非住宅的:
受赠人按核定价的3%税率征收契税;
按核定价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的20%税率征收个税;
0.05%税率征收印花税;
增值税、土增税按正常税率征收。
5、调产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征收办法
抵免政策∶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包括市场价格评估金额、按规定比例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和低限标
准增加的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或予以退还房屋契税。
选择调产安置的被拆迁当事人,其调产安置住宅用房与被拆迁住宅用房评估金额等额部分,可免缴房屋契税。
契税征收明细表